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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44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庄分公司与佛山市歌德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庄分公司,佛山市歌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4495号之一原告:佛山市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庄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洞路以东、季华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77105672U。负责人:周军。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陈兵,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歌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季华西路与紫洞路交界处中国陶瓷产业总部基地中区G座06栋3-4楼铺位。注册号:440602000232647。法定代表人:孔庆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庄分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歌德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40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140元,超出本院确定费用的部分570元,可于本裁定生效后书面申请退回。审 判 长  秦育生审 判 员  鲁长江人民陪审员  陈凯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晖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