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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国强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02刑初147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国强,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6日,甘肃省静宁县人,文盲,住甘肃省静宁县,农民,无前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5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7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永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国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3日6时许,被告人刘国强驾驶“东风”牌中型厢式货车沿G31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977km+982.5m处时,将同向行人罗某某撞倒,致罗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刘国强驾驶肇事车辆逃逸,后于当日8时20分许又返回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国强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注意观察道路通行情况,亦未采取避让措施,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国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与被害人罗某某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31万元,取得被害人罗某某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国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立案材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调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国强逃逸后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减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国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关于被告人刘国强具有自首情节,能够积极赔偿因被害人死亡而发生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合法,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国强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国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田发淘人民陪审员  姚娟芝人民陪审员  刘亚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颜进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