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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51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宁波邦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恒邦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邦锐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恒邦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5121号之二原告:宁波邦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中塑商务楼1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0969728235。法定代表人:邵涌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天平,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卿,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恒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埭溪镇上强工业功能区创强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5905885285。法定代表人:屠雷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宁波邦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邦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宁波邦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邦锐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邦锐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保全费340元,合计640元,由原告宁波邦锐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杜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晓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