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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仇同江与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同江,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091号原告:仇同江,男,198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浩、万延军,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海州区通灌南路建院未来城A座12楼。法定代表人:王红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井千,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仇同江诉被告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仇同江撤回对被告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乔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春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