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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3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翔与李珠、傅叶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翔,李珠,傅叶卉,洪利萍,叶灵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3459号原告:赵翔,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蔡智敏,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珠,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傅叶卉,女,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洪利萍,女,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叶灵超,女,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赵翔为与被告李珠、傅叶卉、洪利萍、叶灵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珠返还原告赵翔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4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傅叶卉、洪利萍、叶灵超负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告赵翔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傅叶卉与阮鹏曦共有的坐落于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桥头里6号房产中价值320000元的财产。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0月18日,被告李珠由被告傅叶卉、洪利萍、叶灵超担保向原告赵翔借款250000元,被告李珠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月利率2%,被告傅叶卉、洪利萍、叶灵超在借条中的担保人处签名。被告李珠借款后已支付利息至2016年4月18日。借款本金250000元及此后所产生的利息,被告李珠没有归还,被告傅叶卉、洪利萍、叶灵超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翔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傅叶卉、洪利萍、叶灵超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保全费2120元,总计5170元,由被告李珠、傅叶卉、洪利萍、叶灵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才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章 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