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3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冯开波与张春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开波,张春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116号原告:冯开波,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张春辉,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冯开波与被告张春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冯开波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开波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春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开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开波负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玉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