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1民初3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冯开波与张春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开波,张春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116号原告:冯开波,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张春辉,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冯开波与被告张春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冯开波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开波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春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开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开波负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玉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