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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俊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81刑初133号公诉机关江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俊红,曾用名王俊峰,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于山西省屯留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0月17日被屯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3月19日被壶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抢夺罪于2003年9月28日被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19日被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抢夺于2016年12月5日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5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俊红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俊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王俊红在江油市中坝镇解放路中段336号“一顺休闲茶园”内,趁人不备,将李某某放置在沙发上充电的一部OPPOR9S手机拿走,随后又将吴某放置于8号麻将桌上的一部金立M6手机拿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合计4816元。公诉机关称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俊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俊红予以惩处。被告人王俊红在庭审中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王俊红在江油市中坝镇解放路中段336号“一顺休闲茶园”内,趁人不备,将李某某放置在沙发上充电的一部OPPOR9S手机窃走,随后又将吴某放置于8号麻将桌上的一部金立M6手机窃走。经鉴定,被盗OPPOR9S手机价值2611.55元,被盗金立M6手机手机价值2204.1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证明2017年1月26日李某某、吴某向江油市公安局报警称二人手机被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及被告人王俊红归案情况;2、被害人李某某、吴某的身份信息、通话记录、中国移动业务受理单,证明李某某、吴某的身份信息及手机被盗后拔打被盗手机、补换卡的情况;3、被害人提供的购机发票、江油市价格认证中心江价鉴[2017]59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李某某被盗OPPOR9S手机购机款2799元、吴某被盗金立M6手机购机款2699元,经鉴定OPPOR9S手机价值2611.55元、金立M6手机价值2204.10元,两部手机合计价值4815.65元;4、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5、“一顺休闲茶园”监控视频,证明被害人李某某将手机放在立柱旁沙发上充电、吴某将手机放在8号麻将桌,在18时19分到18时20分间,被告人王俊红先将正在充电的手机取下揣入自己身上,继而将麻将桌上的手机放入自己衣袋的情况;6、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王俊红在案发后,辨认自己打麻将的地点“一顺休闲茶园”8号桌;证人黄某、王某某、陶某某、尚某,被害人李某某、吴某均辨认出在“一顺休闲茶园”打牌的外省男子及从监控中看到偷手机的男子是本案被告人王俊红;证人黄某、王某某、陶某某、尚某还辨认出被盗手机的女子系本案被害人李某某、吴某的情况;7、证人黄某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其在“一顺休闲茶园”与被告人王俊红打牌,未见王俊红使用过手机,看见李某某将手机放在沙发垫子上充电,吴某将手机放在8号麻将桌上,后来两人手机都被偷了。后通过监控发现是与吴某一起打牌的那个说普通话的外地男子偷的;8、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其在“一顺休闲茶园”当班,看到李某某将新买的手机放在沙发上充电,到下午6点过吃饭时,吴某将手机放在8号麻将桌上去上厕所,等到回来听李某某说手机不见了,吴某也发现自己的手机也不见了。后通过监控发现是下午在8号桌与吴某一起打牌的那个中年男子偷的。当天晚上,李某某还向陶某某借钱又去买了一个同样的手机;9、证人陶某某证言,证明其看到李某某将手机放在沙发垫子上充电,吴某某在8号桌打牌,听说二人手机被盗,其返回茶园,看了监控是和她们一起打牌那个外地男子盗的。后李某某还向其借钱去买手机;10、证人尚某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下午其在“一顺休闲茶园”与吴某、被告人王俊红打牌,看到李某某将手机放在沙发上充电,下午6点过打完牌,吴某将手机放在麻将桌上,不一会儿两个女的就说她们手机不见了。后来看了监控发现是和他们一起打牌的那个外省男子偷的;11、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听吴某告诉其一月二十几号在“一顺茶楼”手机被盗了;1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明2017年1月26日下午6点过,其将手机放在“一顺休闲茶园”内立柱旁的沙发上充电,带小孩去洗手,大概十来分钟后,发现手机不见了,茶馆里姓吴的一个女的也说自己手机不见了,用老板的手机拔打自己的手机发现已经关机,于是其和吴某就报警了。后来看了茶园的监控,发现是那个穿黄色皮夹克的男子偷的;13、被害人吴某陈述,证明2017年1月26日其在“一顺休闲茶园”打牌,下午6点过就结束了,其将手机放在8号麻将桌上忘了拿,过了几分钟自己返回去拿,手机已经不见了。听另外一个女的说她的手机也不见了,于是她们就报了警。后来看了监控,发现就是下午和其打牌坐其对面那个外省人拿了的;1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同步讯问视频资料,证明庭审前被告人王俊红一直否认指控罪名及事实,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及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被告人王俊红的讯问情况;15、被告人王俊红的户籍信息、拘留证、逮捕证、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07)城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江油市公安局江公(城北)行罚决字第[2016]1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明被告人王俊红的身份信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种类及前科、劣迹情况。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俊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俊红当庭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俊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俊红向被害人李某某退赔人民币2611.55元,向被害人吴某退赔人民币2204.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买志辉审 判 员  谢 静人民陪审员  饶志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