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57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徐某、宁波某某某公司与衡水某某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宁波某某某公司,衡水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57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徐某,住所地。申请执行人宁波某某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衡水某某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邓艳梅,该公司总经理。关于徐某、宁波某某某公司与衡衡水某某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民终56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衡水某某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徐某、宁波某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结案。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5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哲代理审判员 牛晶琦执 行 员 母仕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梦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