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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5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林与王东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王东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5民初446号原告杨林,女,1968年4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尚义县。被告王东敏,男,1984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尚义县。本院在审理杨林诉王东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林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林负担。审判员  张奋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艳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