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5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林与王东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王东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5民初446号原告杨林,女,1968年4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尚义县。被告王东敏,男,1984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尚义县。本院在审理杨林诉王东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林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林负担。审判员 张奋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艳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