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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执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潘月平与张树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月平,张树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6执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潘月平,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张树森,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潘月平与被执行人张树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吉2426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月平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03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纳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自称在外地未向本院提交财产申报表,也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多次电话通知张树森到本院或在松江镇见面谈执行事宜,但始终因各种事由面谈不成,2017年1月6日通过互联网络协作单位提起查询张树森存款及车辆,无可执行财产,2017年4月10日第二次通过互联网查询,2017年5月7日再次通过互联网查询,2017年6月8日同样查询无可执行财产,2017年5月23日到松江镇房屋登记站查询张树森房屋,无房屋登记信息。本院把多次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潘月平,张树森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6月7日终于打听到张树森在松江镇文昌村租房居住的消息,次日直奔张树森家了解情况,张树森多病,不能干重活,妻子打零工,有一个女孩在外读大学,生活比较困难,2017年6月8日对张树森采取拘留措施前到安图县第三人民医院体检,按规定,张树森有多种疾病符合不予收押的范围,未能对张树森采取拘留措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其他收入来源。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因张树森生活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2426执19号申请执行人潘月平与被执行人张树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潘月平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张树森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再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永日审判员  李增明审判员  孙运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