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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丛某与王某、布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某,王某,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282号申请执行人丛某,女,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布某。丛某与王某、布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1民初672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某、布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丛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某、布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丛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布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丛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