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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孔德存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德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603号罪犯孔德存,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邹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作出(2012)邹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德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8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2月26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5月28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孔德存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孔德存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孔德存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孔德存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德存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郭红利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