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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刑终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徐建国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建国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刑终105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建国,出生于扶余市,捕前住扶余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扶余市人民法院审理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建国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吉0781刑初14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建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徐建国,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建国因对2001年扶余市肖家乡威武村与西大五号村关于草原权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结果不满,并怀疑本村村干部非法开支村集体财产及贪污、挪用一事,而多次向肖家乡政府反映。被告人反映威武村非法开支村集体财产时,原扶余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01扶民初字民事判决书。反映村支部书记张福国贪污问题时,张福国涉嫌违法问题已于2002年被原扶余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被告人反映村集体土地租金问题已作出调查结论,结论认为被告人反映不属实。被告人仍自2002年以来,对上述各问题到松原市信访局、吉林省信访局和国家信访局上访投诉74次,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广场等地区非正常上访,2013年7月18日至2013年11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12次。2012年3月9日至2014年4月18日被扶余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次。2013年两会期间,被告人徐建国以到北京上访为要挟,向扶余市肖家乡党委书记王某某索要人民币4000元。2014年9月23日扶余市肖家乡人民政府针对被告人徐建国反映村干部非法开支集体资金一事作出终结性意见,被告人徐建国仍认为处理不当,及认为被公安机关拘留侵犯其人身权利而进京非访。2014年两会期间,被告人徐建国到北京中南海周边进行非访,肖家派出所所长张某甲、肖家乡威武村村长刘某甲等人到北京将被告人接回后,被告人以不给钱就继续到北京上访为要挟,向扶余市肖家乡威武村村长刘某甲索要人民币1000元。2015年3月张福国因职务侵占罪,被扶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APEC会议期间,被告人徐建国仍��北京上访,在被接回时,以上访有费用为条件向扶余市肖家乡派出所所长张某甲索要人民币500元。2016年两会期间,被告人徐建国到北京上访被接回时,以住宿没给钱为由向扶余市肖家乡政府接访人员索要人民币1600元。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徐建国到北京中南海周边进行非访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进行训诫,12月19日,被扶余市公安人员接回时,被告人以没有给付房租为由打电话招来多人,指使他人向扶余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杨某某索要人民币12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徐建国供述:我从2002年1月9日上访至今,因为肖家乡下坎草原是我们村上的,现在被人开垦种水田,我告村上干部腐败问题上访的。我到过扶余信访局、松原信访局、吉林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扶余纪委、中纪委、始终没有结果。2014年4月16日去北京府右街,被警察控制被扶余市接回。我知道上访应逐级上访,不准无理上访和越级上访,但是我不能听他们的。我还得去北京上访,想去哪就去哪。2013年4月我去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一直到8月13日被带到北京西城区公安分局西长安街派出所,后来被送到扶余。2013年8月15日去北京上访,一直到9月16日晚上吉林驻京办把我送回来了。2015年3月两会期间我拿接访人员500元钱是给我买车票钱。2016年3月两会期间在北京接访人员手拿1600元钱是付我在北京租房子的钱。还有接访人员和肖家政府给我拿过钱。因为上访被扶余公安局拘留3次,在北京一次去联合国人权公署维权,一次去中央党校上访。肖家派出所张某甲给我500元买车票钱,欠房租1100元,一共1600元。2016年12月18日杨某某接我时,房东挡车前要房租,杨某��给1200元。当庭供述,4000元是给我误工费,要500元的事不存在。2.证人孟某某证言:我是扶余信访局接待科科员。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上看到徐建国登记74次,包括在国家信访局、吉林信访局,来访、投信,这是他登记的行为,不包括非访行为和没登记被接回的行为和次数。3.证人张某甲证言:肖家威武村徐建国是上访人员。2013年11月6日我和胡玉城、付某某、张某乙去北京接徐建国,一直到11月13日才回来。2014年3月3日我和刘某甲、果某某、胡某某去接他,3月15日才劝回来。2015年3月4日,我们去北京呆6天给他接回来的。2015年APEC会议期间,我和耿某某去北京接他,他说在北京有费用,我给他500元。2016年2月两会时候,我和常某某、陈井五去北京呆9天,3月7号回来的,他在北京住宿没钱给,我们给拿1600元,又给买的车票才回来,这钱是乡上出的。4.证人付某某证言:徐建国是我村上访人员。徐建国开始上访是因为村上草原的事,我是2007年开始去北京接访他,2013年11月6日我和张某甲、胡某某去北京接他。第二次和姚某某去的,是2014年4月15日。刘某甲和果某某去接过几次,村干部乡领导也去接过他。5.证人刘某甲证言:徐建国因为村上草原的事和公安局拘留的事上访。2014年3月我和张某甲、果某某、胡某某去北京接过徐建国,我个人给他1000元,才算拉倒,不给钱他就接着上访。6.证人胡某某证言:徐建国因为土地纠纷的事上访10多年。2013年两会期间,我和张某甲、张某乙、付某某去北京接徐建国。第二次2014年3月,和张某甲、刘某甲、果某某在北京住10多天,才把他接回来,还给他1000元钱。7.证人常某某证言:2016年两会期间,和张某甲、陈井五去北京接徐建国,徐建国住宿没钱,我们给拿1600元,买的车票回来的,钱是乡上的。8.证人刘某乙证言:2014年4月15日林金玲、王清余、卢连革、刘亚娜、刘贵珍、徐建国在北京天安门附近非法滞留,让北京府右街派出所发现,送到久敬庄分流中心,徐建国在分流中心不走,晚上被清理出去了,现在不知道他去哪了。9.证人张某乙证言:2013年11月份和张某甲、胡某某、付某某去北京接徐建国。10.证人陈某某证言:2016年2月末和张某甲、常某某去北京接徐建国,张某甲他们和徐建国谈的。11.证人耿某某证言:2015年APEC会议期间,我和张某甲所长去北京接上访的徐建国,徐建国向张所长要500元钱,他自己坐车回来的。12.证人姚某某证言:徐建国是多年的上访户。我从2005年开始就参与接访他,第一次是2013年7、8月份张引会去接的,徐建��一次性非访七八次,我们给他接回来,他还说耽误他工了,乡上领导给他4000元。2014年4月10几日,我和付某某去接他,怕他中途跑了,我们坐飞机回来的。13.证人张某丙证言:2016年12月份去北京抓徐建国,徐建国说得把他在北京租房子的房费付了,我们让徐建国上车,这期间徐建国和一名妇女联系,等我们刚上车还没走出宾馆大门,来一个老年妇女和几个人不让车走,说要房租,杨某某从兜里拿出1200元给那个女的,那女的还不让走,后来司机把那女的推开车才走的。14.证人李某某、庞某某证言,证实内容与张某丙证实一致。15.证人王某某证言:2013年两会期间,怕徐建国上访,我和他谈的,他变向要钱,我给他4000元钱,这钱是我个人出的。到4月份他还是去北京了,当时姚某某他们去接的,坐飞机回来的。16.证人果某某证言:2014年两会期间我和张某甲、胡某某、刘某甲到北京去接徐建国,接回来后一直在站前旅店住了,一直到两会结束。17.证人倪某某证言:2013年两会期间,王某某为了维稳,不让徐建国进京,给他4000元钱,给钱那人就能消停,这钱是王某某自己拿的,18.证人杨某某证言:2016年12月17日我和张某甲等人到北京抓捕徐建国,12月18日我们把徐建国约到华苑宾馆,徐建国就给一个老年妇女打电话,对我们说把他欠的1000元房租给了,要不然他不回去。这时我们把他带上车,徐建国一直打电话告诉对方位置,我们要走的时候,这个妇女领着人把我们车堵院里了,也不让车走,她要1200元,我就给1200元,给完还不让走,这时司机下车给她推开,车才走的。徐建国给这个妇女打电话时告诉向我们要钱。19.提取笔录,从孟某某处提取徐建国历年上访统���表一份证明:被告人徐建国于2002年4月16日至2016年11月30日共计信访74次,其中55次来信上访,18次来访,1次网上投诉,信访内容分别为集体资产管理、滥用职权、村务管理,上访部门分别是扶余市信访局、松原市信访局、吉林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信访目的是求决、申诉、揭发控告。20.提取笔录,从付某某处提取徐建国遣返费用票据8枚证明:接访徐建国旅差报销单。21.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书12份证明:发生时间分别是2013年7月18日、7月22日、7月23日、7月25日、8月2日、8月3日、8月4日、8月5日、8月6日、9月15日、11月22日、2016年12月6日,反映问题是纠纷、暴力拆迁,上访地点均为中南海周边。22.松原市驻京信访工作室传真件证明:徐建国于2014年4月15日在北京天安门发生非正常上访,被天安门广场公安分局留置后送到��京久敬庄分流中心。23.扶余县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3份证明:2012年11月13日至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徐建国因非访分别被行政拘留10日。24.扶余市肖家乡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处理意见书证明:2014年9月23日徐建国反映的村支部书记非法开支村集体资金一事,已有法院生效判决,应按法律程序提起诉讼。25.肖家乡政府关于徐建国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送达回证证明:徐建国反映问题已作出处理意见,本处理意见书为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徐建国于2014年10月14日签收。26.徐建国信访事项调查报告证明:2009年收到信访局转函,调查如下,2001年3月西大十五号村与威武村关于草原问题达成协议。反映村书记张福国贪污一事,2002年初县纪委和检察院分别立案,张福国在逃。村书记罗继德和乡党委书记侵吞问题,经查属污陷;干部吃喝到威武村报销,徐建国拒绝后而被打的问题不存在;村干部挪用问题失实;村书记张福国非法开支13万元的问题,2001年已有法院判决;徐建国于2005年被停职问题,经查是其主动辞职。27.归案经过证明:2016年12月18日在北京将被告人徐建国带回,于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8.刑事判决书证明:张福国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刑罚。29.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明:被告人徐建国身份信息情况。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建国违反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其反映的问题已有处理结果,而其不满意处理结果,便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等重点地区非正常上访,挑衅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并且多次被公安机关训诫,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在2014年对其信访已作出终结性意见后,仍多次去北京非访,且在非访过程中以上访有费用,要求解��费用才能返回或不给钱就上访等手段相要挟索要接访人员人民币8300元,属强拿硬要,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民在信访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文明、理性表达诉求,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而被告人多次无理上访、以要挟为手段,上访时限长,并且经多次训诫及拘留后仍持续上访,说明其主观恶性深,对被告人徐建国不足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建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上诉人徐建国的上诉意见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有异议,认为原审认定其非正常上访事实不清,证据不实,原审对其量刑过重。现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和家庭造成不良影响,请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等与原审相同,本院予以审核、确认。关于上诉人徐建国所提原审认定其非正常上访事实不清,证据不实的上诉意见。经查,卷宗证据载明,上诉徐建国违反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其反映的问题已有处理结果,而其不满意处理结果,便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等重点地区非正常上访,挑衅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并且多次被公安机关训诫,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在2014年对其信访已作出终结性意见后,仍多次去北京非访,此事实有上诉人徐建国的供述、相关人员证人证言,并有训诫书及情况说明、旅差报销单等证据予以印证,而其所提上诉意见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故对其此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徐建国所提原审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已经充分考虑上诉人徐建国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对其此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徐建国违反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其反映的问题已有处理结果的情况下,因其不满意处理结果,便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等重点地区非正常上访,挑衅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并且多次被公安机关训诫,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在2014年对其信访已作出终结性意见后,仍多次去北京非访。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徐建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宜     兵审判员 孙丽代理审���员尹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     贵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