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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5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江俊杰与杨辉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俊杰,杨辉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5627号原告江俊杰。委托代理人王瑞燕,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可欣,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辉成。原告江俊杰与被告杨辉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秦忠基审 判 员  顾 伟人民陪审员  刘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志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