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5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江俊杰与杨辉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俊杰,杨辉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5627号原告江俊杰。委托代理人王瑞燕,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可欣,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辉成。原告江俊杰与被告杨辉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秦忠基审 判 员 顾 伟人民陪审员 刘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志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