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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6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周春英与彭康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英,彭康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6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春英,女,汉族,1967年1月29日出生,住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彭康泰,男,汉族,1991年4月8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周春英与被执行人彭康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04民初28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260000元及利息;该案案件受理费6101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彭康泰名下的银行存款2465.16元,该扣划款项分配后为1380.49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1330.49元用于偿还本案部分债务;本院还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彭康泰所持有的深圳市铂妃婚礼管理有限公司90%股权、深圳市中泰富业投资有限公司20%股权,冻结期限为2017年4月6日至2020年4月5日,暂无法处分;本院还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彭康泰名下粤B×××××号车辆,查封为2017年3月30日至2019年3月29日,因该车下落不明,故本院无法处分;对于其他未清偿的债务,本院经向国土、工商、车管、证券、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计 晴执行员  邢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