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2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文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北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北城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02民初2242号原告:王文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玉芬,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华艳,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所务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北城支公司。负责人:王国锋,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樊鹏鸣,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婷婷,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文刚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北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的车辆维修费73256元。2、车损鉴定费5600元由被告承担。3、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3日,原告对其所有的晋L某某某某号“雷克萨斯”牌越野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率。保险金额为254800元,保险期间为2016年6月14日至2017年6月13日。2017年1月6日,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对受损车辆进行维修,且委托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车辆进行了损失鉴定,鉴定结论车辆修复费用为73256元。原告多次找被告理赔,均遭到拒绝。故要求判如所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文刚于2017年7月4日前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北城支公司提供维修车辆的发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北城支公司在收到车辆维修发票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文刚车辆维修费60000元。二、双方再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到885元,鉴定费5600元,由原告王文刚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惠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健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