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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程贤勋与张春宁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贤勋,张春宁,王明霞,张瑛,山东通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阳市军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772号申请执行人:程贤勋,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张春宁,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王明霞,女,196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张瑛,女,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山东通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经济开发区温州街。法定代表人:张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海阳市军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凤城镇窑上村。法定代表人:张春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贤勋与被执行人张春宁、王明霞、张瑛、山东通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阳市军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小妮审判员  张春梅审判员  毕昌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鹏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