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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东洋、周纪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东洋,周纪民,刘晓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58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东洋,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委托代理人:梁东丽,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纪民,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晓航(又名刘航),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程敏,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东洋因与被上诉人周纪民、刘晓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4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东洋及其委托代理人梁东丽、被上诉人刘晓航及其与被上诉人刘晓航的���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4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受理费3400元退回上诉人李东洋。审判长  杨天兰审判员  尤 薇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艳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