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玉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玉花,王红伟,魏丛军,潘丙安,常霞,高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536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0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C83937J。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玉花,女,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中国太平人寿保险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王红伟,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利津县明集乡鞠家村村民,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魏丛军,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2齐河县仁里镇仁西村村民,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潘丙安,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物资供应处职工,住。被执行人:常霞,女,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物资供应处职工,住。被执行人:高玉华,女,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玉花、王红伟、魏丛军、潘丙安、常霞、高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33764.42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玉花、王红伟、魏丛军、潘丙安、常霞、高玉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嘉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