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17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张百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张百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777号之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负责人:董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秋慧,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异,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百鸣,男,住大连市。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张百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亚茹代理审判员 孙 建人民陪审员 王敬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家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