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8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林先刚、高长友等与北京东三旗家具销售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8971号原告王家富、刘广卫、高长友、林先刚与被告北京东三旗家具销售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家富、刘广卫、高长友、林先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王家富、刘广卫、高长友、林先刚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周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留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