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民初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廖海桂与廖鹏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海桂,廖鹏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2362号原告:廖海桂,男,1968年11月16日生,汉族,现住玉林市玉州区。被告:廖鹏贵,男,1982年9月6日生,汉族,现住玉林市玉州区。廖海桂诉廖鹏贵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廖海桂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海桂的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海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廖海桂负担。审判员 田祖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