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俞爱玉与徐兴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爱玉,徐兴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863号原告:俞爱玉,女,汉族,1977年6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徐兴昌,男,汉族,1996年3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俞爱玉诉被告徐兴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俞爱玉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爱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爱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滕修东人民陪审员 耿唯明人民陪审员 滕忠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