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泰安市岱岳区农村某社、吕某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岱岳区农村某社,吕某森,郑某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544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农村某社,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虎山路39号,清欠办地址泰安市高新区北集坡镇法定代表人:张某祥,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某群,泰安泰山徐家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吕某森,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郑某青,女,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泰安市岱岳区农村某社与吕某森、郑某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恢5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