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3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林福兵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台县人民法院,林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3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三台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林福兵,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花园镇。申请执行人三台县人民法院依据本院2013年8月26日作出的(2013)三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0日由刑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福兵缴付罚金68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林福兵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烈审判员 陈善武审判员 曾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