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务其与武汉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务其,武汉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1819号原告:刘务其,男,195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告:武汉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东西湖大道1763号(15)。法定代表人:吕灿彪。原告刘务其与被告武汉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刘务其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务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务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务其负担。审判员 柯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雅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