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2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务其与武汉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务其,武汉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1819号原告:刘务其,男,195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告:武汉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东西湖大道1763号(15)。法定代表人:吕灿彪。原告刘务其与被告武汉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刘务其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务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务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务其负担。审判员  柯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雅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