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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执7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720江苏神驰机电有限公司与昆山西马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神驰机电有限公司,昆山西马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7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神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科技创业园永盛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68587333-X。法定代表人谢安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昆山西马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陆杨迎宾西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1150841-7。法定代表人蔡建平,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神驰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西马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23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昆山西马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神驰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178752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江苏神驰机电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和解协议、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权利人在执行过程中自行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23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小艾代理审判员  王缀成人民陪审员  高晓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飞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