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加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加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郑梅英,崔海朝,崔红凯,崔文昌,赵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5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加新,男,汉族,1967年8月18日生,住河南省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德战,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19号街坊道清路开元家园综合楼一区主楼第一至六层。负责人:崔建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振东,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梅英,女,汉族,1965年6月16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海朝,男,汉族,1986年11月9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红凯,男,汉族,1989年9月25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文昌,男,汉族,1939年7月16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峰,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斌,男,汉族,1987年3月22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上诉人王加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梅英、崔海朝、崔红凯、崔文昌、赵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3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39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加新予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23元、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予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元5800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徐红伟审判员 苗 飞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