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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县支行与任德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县支行,任德魁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1民初18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县支行。住所地扶沟县城新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6959512820。法定代表人:赵霞,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该行法规专干。被告:任德魁,女,1982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常见,扶沟县城郊乡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扶沟支行)与被告任德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扶沟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被告任德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常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行扶沟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任德魁返还信用卡借款本金8485.41元、利息2006.06元(按日计息万分之五截止2017年6月10日)、滞纳金572.98元(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截止2017年6月10日),合计11064.45元;2.要求任德魁返还2017年6月11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及自2017年6月11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任德魁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任德魁申请在农行扶沟支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81。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任德魁使用该卡以刷卡购物和取现的方式,多次进行恶意透支消费,截止2017年6月10日,共拖欠农行扶沟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8485.41元、利息2006.06元、逾期还款滞纳金572.98元,合计11064.45元;经多次催要,任德魁未返还信用卡借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任德魁辩称,办卡及拖欠借款情况属实,同意返还借款本金,不同意返还利息和滞纳金。因为利息和滞纳金约定过高。农行扶沟支行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复印件一份;任德魁收入证明复印件一份;任德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任德魁账户信息明细打印件一份;任德魁信用卡交易明细打印件一份;1-5证明2014年5月任德魁在扶沟县董岗小学工作期间符合办理公务卡的条件,在农行扶沟支行办理金穗贷记公务卡一张,开户名任德魁,账号62×××81,截止2017年6月10日,共拖欠农行扶沟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8485.41元、利息2006.06元、逾期还款滞纳金572.98元,合计11064.45元。任德魁对农行扶沟支行提交的证据1-5均无异议。任德魁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农行扶沟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任德魁收入证明、任德魁身份证、任德魁账户信息明细、任德魁信用卡交易明细各一份,任德魁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对农行扶沟支行提交的证据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任德魁收入证明、任德魁身份证、任德魁账户信息明细、任德魁交易明细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1日,任德魁在扶沟县董岗小学工作期间,向农行扶沟支行申请办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并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上签名,该合约的主要内容为:“发卡行为甲方,金穗贷记卡申请人为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金穗贷记卡相关事宜,订立本合约。乙方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不符合免息提交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未偿部分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收费标准为最低还款额未偿部分的5%。乙方使用授信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甲方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按月计收复利。”2014年5月19日,农行扶沟支行向任德魁发放金穗贷记公务卡一张,卡号为62×××81,信用额度10000元。2014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间,任德魁使用该卡多次进行透支消费,截止2017年6月10日,共拖欠农行扶沟支行借款本金8485.41元、利息2006.06元、逾期还款滞纳金572.98元,合计11064.45元;经农行扶沟支行多次向其催要,任德魁未返还信用卡借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本院认为,任德魁在农行扶沟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承诺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领用合约,任德魁与农行扶沟支行之间的信用卡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义务。任德魁在刷卡透支后,未按约定如期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农行扶沟支行请求任德魁返还借款本金8485.41元、利息2006.06元、逾期还款滞纳金572.98元,合计11064.45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农行扶沟支行请求任德魁支付2017年6月11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至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及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的滞纳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任德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拖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县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8485.41元及利息(2017年6月10日前为2006.06元、2017年6月11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2017年6月10日前为572.98元、2017年6月11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元,由任德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鹏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银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