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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赵双星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峰,赵双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2005号申请执行人胡晓峰,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赵双星,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胡晓峰与赵双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胡晓峰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46700元、利息4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14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276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4月6日依法轮候查封赵双星名下位于昌平区×镇×院×号楼×层×单元×房屋,期限为三年;于2017年4月1日依法查封赵双星名下号牌为×××、×××机动车,期限为两年,未查找到上述车辆下落。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赵双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晓峰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赵双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龙审判员  罗 涛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