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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3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姜秀政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秀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226号原告:姜秀政,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负责人:李连亮,总经理。原告姜秀政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秀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姜秀政负担。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晓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