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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6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段明霞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明霞,敖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6执170号申请人段明霞,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被执行人敖长江,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本院在执行段明霞申请执行敖长江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在申请人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即(2017)黔0326执17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水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