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6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段明霞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明霞,敖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6执170号申请人段明霞,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被执行人敖长江,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本院在执行段明霞申请执行敖长江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在申请人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即(2017)黔0326执17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水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