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肇源县粮食局与被告韩忠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源县粮食局,李铁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1689号原告:肇源县粮食局,住所地:肇源县中央大街粮贸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李国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韩忠庆,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阳光春城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李铁男,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东园子酒店。原告肇源县粮食局与被告韩忠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肇源县粮食局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肇源县粮食局撤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肇源县粮食局负担。审判员 邓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辛秋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