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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丁喜军与攀枝花金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喜军,攀枝花金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222号原告:丁喜军,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碧铭,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211717716。被告:攀枝花金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法定代表人:邓勉明,总经理。原告丁喜军诉被告攀枝花金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丁喜军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喜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计81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15元由丁喜军负担。审 判 长  冯 元人民陪审员  钟翠英人民陪审员  艾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严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