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4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笑、张贵元、巩庆飞、陈国泰、巩阿巍、巩绪忍、陈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笑,张贵元,巩庆飞,陈国泰,巩阿巍,巩绪忍,陈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4397号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士义,男,该行草桥支行职员。被告:陈笑,男,1976年8月6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张贵元,女,1978年11月17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巩庆飞,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陈国泰,男,1983年7月9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巩阿巍,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巩绪忍,男,1982年1月6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陈超,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笑、张贵元、巩庆飞、陈国泰、巩阿巍、巩绪忍、陈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计361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陆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洁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