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袁勤与宜宾锦惠线业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勤,宜宾锦惠线业有限责任公司,兴文县鑫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57号申请执行人袁勤,女,汉族,1985年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代理人任亮,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19日,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宜宾锦惠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兴文县古宋镇温水溪村五组。法定代表人柴琳,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兴文县鑫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省兴文县仙峰苗族乡团结村二组。法定代表人罗守江,公司董事长。案由: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劳人仲案(2016)103-43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宜宾锦惠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兴文县鑫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兴文县鑫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兴文县安监局的关停奖补款,但该款暂不能划拨。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兴劳人仲案(2016)103-43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吴 鑫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