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大连义得船舶涂料有限公司与苏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义得船舶涂料有限公司,苏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2执15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义得船舶涂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苏发平申请执行人大连义得船舶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营民初字第30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相关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额185000.00元及利息,已实现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185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 军审判员 刘永忠审判员 易斌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江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