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3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杨趁心与王济兴、王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趁心,王济兴,王建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3595号原告:杨趁心,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玉川区。被告:王济兴,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被告:王建忠,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原告杨趁心与被告王济兴、王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趁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东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