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飞雄、董海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飞雄,董海琼,董艳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1087号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409827075620904。法定代表人周仁聪,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康松,该联社林尘信用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柏勇,男,该联社员工。被告董飞雄,男,汉族,1976年10月12日出生,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被告董海琼,女,汉族,1973年12月22日出生,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被告董艳华,女,汉族,1980年10月29日出生,化州市人,住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董飞雄、董海琼、董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董飞雄已归还清逾期部分借款本息,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董飞雄、董海琼、董艳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为111元,由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长 马朝明审判员 陈 锋审判员 莫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立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