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执恢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长春市泽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轶、章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泽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轶,章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536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泽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蔚山路2499号科技园大厦A座1601、1602、1605、1607室。法定代表人:王玉清,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刘轶,男,1977年4月2日生。被执行人:章西,女,1986年9月9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泽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轶、章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100万元及利息、执行费14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1854号、(2017)黑0103执恢5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