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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安徽建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联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建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联合,安徽联发畜牧科技有限公司,铜陵莱凯斯汀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卫平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54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建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五松镇。法定代表人:刘先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联合,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安徽联发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五松镇。法定代表人:张联合,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铜陵莱凯斯汀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五松镇。法定代表人:卫平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卫平玉,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原告安徽建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联合、安徽联发畜牧科技有限公司、铜陵莱凯斯汀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卫平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联合银行存款846385.4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