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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发明与王丽娟马雷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47号申请执行人:王发明,男,汉族,居民,住旬阳县麻坪镇。被执行人:马雷,男,汉族,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王丽娟,女,汉族,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发明与被执行人王丽娟,马雷借款纠纷一案中,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8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丽娟,马雷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发明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马雷银行存款3000.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发明,对被执行人王丽娟银行存款账户依法冻结。现查明:被执行人马雷、王丽娟无其他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马雷、王丽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建刚审判员  马志国审判员  周 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鲁延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