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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执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188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市监案处字〔2016〕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金岗缴纳罚款人民币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裁定该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准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搬离违法经营地,且去向不明,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状况,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宝市监案处字〔2016〕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程序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忠审判员 陈剑红审判员 赵 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璐燕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