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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赤峰敖仑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吴瑞林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赤峰敖仑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吴瑞林,侨兴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初145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负责人:张辉谊,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凯,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员工。被申请人:赤峰敖仑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新立,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吴瑞林,侨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广东省惠州市。被申请人:侨兴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瑞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诉被申请人赤峰敖仑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吴瑞林、侨兴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招商银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赤峰敖仑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吴瑞林、侨兴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148.227001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招商银行以其资信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赤峰敖仑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吴瑞林、侨兴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148.227001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李永刚审判员郭丰愷审判员洪齐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