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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郭丽与李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丽,李明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3民初720号原告:郭丽,女,1982年8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齐晶,陕西常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李明富,男,1966年1月28日生,汉族。原告郭丽诉被告李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丽委托代理人齐晶、被告李明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明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5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3日,被告李明富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当日被告李明富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支并签名。被告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之后原告曾多次联系被告李明富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但被告一直推诿至今,现形成诉讼。被告李明富承认原告郭丽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李明富承认原告郭丽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明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丽借款本金2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被告李明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莉莉附:《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间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