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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晓平与郭亚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平,郭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1105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平,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郭亚文,女,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晓平与被执行人郭亚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本院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信息,将被执行人存款扣划至本院,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04民初21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世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