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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孙方中诉凤城市金田矿业有限公司、田野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方中,凤城市金田矿业有限公司,田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2执143号申请执行人:孙方中,,住辽宁省鞍山市。被执行人:凤城市金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宝山镇大营村。法定代表人:王君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田野,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庄河市塔岭镇梨树屯。申请执行人孙方中与被执行人凤城市金田矿业有限公司、田野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凤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凤劳人仲字(2015)261-27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凤城市金田矿业有限公司、田野已给付申请人孙方中804元,经查被执行人凤城市金田矿业有限公司、田野现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凤城市金田矿业有限公司、田野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已网络发布,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崇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