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凡冲与邓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冲,邓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6民初2079号原告:凡冲,男,汉族,1972年4月18日生,住淮阳县。被告:邓涛,男,汉族,1982年11月24日生,住淮阳县。原告凡冲与被告邓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凡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3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邓涛在漯河市承包的观音阁建筑工地,从2014年开始,我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上干轻工活,至2015年2月份结算,被告仍拖欠我工资款30000元,且给我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被告邓涛未进行答辩。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邓涛在河南省承包有建筑工地,从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原告受雇于被告在其承包的工地上干钢筋轻工活。后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116000元,被告共支付原告工资款90000元,下欠原告工资款26000元,并于2015年2月18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今欠钢筋叁万元(30000)”。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被告邓涛实际下欠其工资款为26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凡冲为被告邓涛承包的工程做轻工,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被告欠原告工资26000元应当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凡冲工资26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邓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