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江西天则电源有限公司、华夏电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天则电源有限公司,华夏电源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华夏电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94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天则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高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彭诘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华夏电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迪荡新区国茂大厦24楼。法定代表人:沈志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华夏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水淼,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江西天则电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华夏电源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华夏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华夏电源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华夏电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富江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李任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