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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6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华领与上海六贤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领,上海六贤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6858号原告:张华领,男,1960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河南省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六贤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郭昭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华领与被告上海六贤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张华领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华领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领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华领负担。审判员  周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超 百度搜索“”